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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金堂县委 金堂县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开放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金委发[2004]26号(2004年3月26日)


   
为推进"三个转变",落实"政治上树立新形象,经济社会事业开创新局面"的要求,以对内对外大开放促进优势资源大开发,以优势资源大开发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大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提速升位,富民强县"的奋斗目标,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改革开放政策的基础上,结合金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县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规模企业纳税当年增幅10%、20%、30%以上,当年缴纳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超上年部分,分别奖励企业20%、30%、50%。
    3、年销售收入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增长率15%以上,其当年缴纳增值税超上年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分别奖励企业20%、30%、40%、50%。
    4、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收取的各项规费全免。技改项目投产后当年销售收入新增30%以上的,当年增值税增量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5、在我县投资新办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100%,后5年50%奖励给企业作生产发展资金。
    6、在我县投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实际年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新办内资企业,增值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发展资金。
    7、在县工业集中发展区(三中园区、淮口片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下同)500万元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45%,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以政府征地成本价计算,前3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可用于抵扣土地费用,按年度奖励给企业,不影响企业享受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8、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生产性项目,县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工本费由县投资服务中心代缴。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
    9、在我县新办规模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从取得收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100%、后5年50%奖励给企业。
    10、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建筑物,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免收县级收取的各项规费。
    11、对外来投资商以及农村致富带头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态观光业等,集中经营开发30亩以上农业用地,免征农业税。
    12、凡外来投资商及县内投资者从事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5年内其税收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3、凡在我县农业科技示范园从事农业科技项目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通过土地流转形式占用土地10至50亩的,前2年的土地使用费由县和乡镇两级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贴。
    14、在我县投资新办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县级收取的各项规费一律免收。
    15、对我县农副产品营销企业和农村营销大户销售本地农产品纳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以2003年为基数,增量部分5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或营销大户。运输、销售农副产品,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16、对取得国家、省、市龙头企业称号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取得称号当年为基数,3年内纳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增量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积极发展旅游商贸业
    17、凡在本县开发旅游项目(游乐项目、景点建设、宾馆建设),一次性缴纳最高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可分期缴纳。
    18、投资新办旅游企业,全部减免县级收取的各项规费,自经营之日起缴纳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3年50%奖励给企业。
    19、投资新办游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日起,增值税、营业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奖励给企业。投资新办水上游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免收县级收取的各项规费。
    20、对云顶石城省级风景区核心景区开发,可在一定年限内,把经营权无偿转让给企业,政府指导其按风景区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经营。
    21、对新办的大型商场或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商场、市场转办),年商场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市场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当年纳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3年50%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
    22、在县政府确定的集中发展区新办商品批发零售及餐饮服务企业,外省客商来我县投资新办商品批发零售及餐饮服务企业, 3年内县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纳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3年50%奖励给企业。
    四、放开搞活个体私营经济
    23、在县政府确定的商贸集中发展区内新办个体工商业,可以核定一定期限的试营业期,除行业要求必须办理的有关证件外(只收取工本费),暂缓办理其它手续。
    24、支持和鼓励失地农民和回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前店后厂的生产性项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快推进城镇建设
    25、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小城镇,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城镇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按低限的50%收取,土地管理费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奖励给投资者。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一定比例由县财政拨付给乡镇,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6、对在城镇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公园、车站、码头、公厕等公益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行,一律免收城市配套费、县级留成土地管理费和县级有关部门应收取的规费。
    六、其它
    27、企业纳税在100万元以上,或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超过30%,对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同时其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本人,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予以兑现。
    28、凡在我县境内以转让方式使用土地、房产兴办工业、旅游、商贸企业,土地管理费、地产、房产交易手续费,均按标准低限减半收取,其中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土地出让金50%的额度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1年内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90%的额度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9、在集体性质的土地上开办企业,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和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入股分红。除复耕保证金外,县、乡镇不收取任何费用。
    30、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的,前4年缴纳房地产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31、鼓励不占用土地资源的税源性项目来我县发展,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视项目情况对企业给予特殊奖励。
    32、以上政策条款中凡涉及定量内容的双重或多重优惠(含执行国家、省、市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最优惠条款。
    33、对重特大项目,除以上政策条款规定之外,由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确定特殊政策措施。
    34、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根据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